权责发生制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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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原则之一。
  指会计核算中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方法。
  即凡属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本期收到的款项也只作为预收款项处理,而不作为本期收入。
  凡属本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本期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出,也不能列入本期费用。
  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处处可见。
  如本期销售出一批产品,期末款项尚未收到,但在会计处理上应把它作为本期营业收入。
  再如,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尽管固定资产在本期尚未毁损,不必更新,但它的一部分价值已在本期消耗掉,因此要将这部分价值以折旧的形式提取出来,记入本期费用。
  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中还专门设立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递延费用”科目,专门核算某些本期发生但尚未支出的费用和本期已支出但尚未发生的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从会计发展史上看,权责发生制也是从收付实现制发展而来的。
  所谓收付实现制,是指以款项是否收付作为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
  凡在本期收到的款项,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入。
  凡在本期支出的款项,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费用。
  收付实现制核算程序比较简单,适用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业务简单、信用不发达的情况。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产生,收付实现制不能正确计算当期收入、费用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因而,逐渐被权责发生制取代。
  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不仅能正确计算出企业当期的损益,而且还能向决策者提供过去发生的关于现金收付的事项和即将支付现金的义务以及未来将要收到的现金来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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