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江河、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征收 的一种定额税。早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就曾将原来的“车捐”、“船捐”合并为“使用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各地区单订办法征收使用牌照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也列有此税,并于同年4月由财政部拟定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草案)》,统一征税办法开始试行。1951年9月,财政部重新修订征税办法,并在原税名前加上“车船”二字,报经政务院批准,公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其征税范围在车辆方面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又分为乘人汽车、载重汽车、机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分为畜力车、人力车和自行车。在船舶方面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其中机动船按净吨位,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课税,再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同时,根据不同类别或等级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固定税额。
根据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第 162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951 年 9 月 13 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 1986 年 9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原车船使用牌照税与车船使用税一同废止,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开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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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车船税法税额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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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量车船税额度车船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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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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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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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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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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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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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1.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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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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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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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2.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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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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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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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以上-2.5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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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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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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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以上-3.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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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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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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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以上-4.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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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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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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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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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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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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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调整的税额标准可以看出,虽然仍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但将2.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降低。
2012年车船税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按排量划定7档,其中,1.0升以下每年仅需60元至360元;1.0升至1.6升为360元至660元;从1.6升开始,就出现了逐步上调,1.6升至2.0升每年需交660元至960元;最高一级为4.0升以上,税额达到3600元至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