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承担的属于税法规定应纳税额以外的经济损失,又称额外税收负担。
分直接与间接两种。
直接税收超额负担,指国家税务当局在正税以外,对人民直接进行的额外课征。
如中国历代封建政府借口弥补征收实物税的损耗,而加征的“升斗耗”、“仓场耗”和“雀鼠耗”等“加耗”;以及借口弥补征收货币税要发生熔铸银两损耗而加征的“火耗”等等。
间接税收超额负担,指并非由税务机关直接征课,而是在部分均衡和一般均衡中,由于税收干预引起经济抉择变形,给纳税人间接带来的那部分额外损失。
一般说,征税以前,纳税人在各种消费与货物之间的选择,在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储蓄)之间的选择,以及在工作与闲暇之间的选择,在征税以后会因税收的干预而发生改变。
这种改变或变形是属于税收以外的额外经济损失部分是由纳税人承担的,即间接的税收超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