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杠杆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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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国家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税收手段。
  它的运用有如下特点:
  (1)运用的强制性和依法性。
  税收是利用国家的政治权力,依照法律程序强制地进行的,是不以被调节者(企业和个人)同意与否为转移的。
  (2)调节范围广泛性。
  税收可以根据整个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向各企业、部门;向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即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征收;可以向不同的调节目标、分别根据产量、销售额、增值额或利润额征收;可以根据各经济单位对国有资产和资源的占用征收;还可以根据财产额和投资额征收。
  (3)区别对待的灵活性。
  税收杠杆可以根据国家不同政策要求,对不同部门、行业,不同产品,不同资源条件。
  不同收入性质、国民收入的不同分配方向和不同的社会行为,以及不同的流转环节等等,分别实行种类不同、高低不同的税率,或是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或是规定起征点免征额等。
  (4)使用和调整的简便性。
  税收杠杆所引起的连锁反映面比较小(尤其和价格杠杆比较),使用和调整都比较简便易行。
  税收杠杆的上述特点,使它在经济杠杆体系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
  税收杠杆的具体运用方法有四:一是设置税种。
  一个国家税种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聚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是要使税收发挥广泛的经济杠杆作用,如果只是单纯地为一取得财政收入,就没有必要建立许多税种,如中国在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的时期,由于忽视甚至否定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才片面强调“简化税制”,更有人提出“税利合一”的取消税收的主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之所以恢复和增设许多税种,就是要重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
  二是确定税率
  税率高低,除了解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问题外,主要是给予不同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利大或利小的条件。
  税率高,体现国家要限制的意图;税率低,体现着国家要鼓励的意图。
  除高低不同的税率外,种类不同的税率也体现不同的政策。
  如果进税率比起比例税率更能体现限制的政策;而全额累进税率比超额累进税率也更能体现限制政策。
  三是实行减税、免税或退税。
  也是税收杠杆的具体运用方法。
  但是,在新税制中,减税、免税的运用大大减少,从而,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总之,税收杠杆的这三种运用方法,都体现了优待,即鼓励、扶持和照顾的政策;相反,都体现了税收的限制以至惩罚的政策。
  四规定起征点免征点。
  起征点可以照顾那些低收入的纳税者;免征额可以对所有纳税人都给予一定程序的照顾。
  当然,每个税种发挥的杠杆作用是不等和不同的。
  具体地分析和准确地把握它们的不同作用,对于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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