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课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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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称“资源税”,是按课税对象分类的一个大类。
  指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
  根据对资源含义的不同解释,资源税可分为广义资源税和狭义资源税两类。
  广义的资源概念,是指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原动力,包括四类资源、即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环境资源和人力资源。
  从另一个角度看,是指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即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
  对广义的资源课税即为广义资源税。
  狭义的资源概念,一般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即自然界中没有经过加工而以现成形式存在的一切天然物质财富,包括地下资源、地上资源和空间资源。
  课税对象只限自然资源的,称为狭义资源税。
  根据课税目的的不同,可将资源税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
  一般资源税是指国家对使用、开采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所有权征收的税,主要体现在对资源的有偿使用。
  级差资源税是指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其目的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
  对资源课税一般采用从量等额征收、从量差额征收、从价定率征收、从利征收等4种计税标准。
  我国对资源占用课税历史悠久。
  公元前8世纪以后春秋时期的官山海可以说是资源税的萌芽。
  战国时期的铁税、唐代对开采银、锡的征税、清代的矿税等,都具有资源课税的性质。
  国外一般将土地、矿藏等列入资源课税的范围。
  我国历代王朝和政府均对资源如矿业资源、盐业资源等实行课税,并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盐税。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在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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