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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实行所得原则”。 常设机构所在国确定跨国营业所得应税范围所遵循的原则之一。 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通过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所得为应税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而不能把应税所得范围扩大到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 归属原则限定了地域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比较合理地解决了跨国营业所得在来源地的征税问题。 它已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我国同日本、美国、英国和法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确定均采用了归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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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约 99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1/11 15:58:35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