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征收的一种货物税。
对某种货物统征一次,即可通行全国,不再征税,故称统税。
1926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卷烟统税办法,在湘、鄂等省率先开征。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对麦粉、卷烟征统税;1931年裁撤厘金后,征税范围扩大到棉纱、火柴、水泥等产品,并将1928年设置的卷烟统税处改为统税署。
以后征税范围又增加了洋酒、啤酒、火酒、薰烟叶、汽水、糖类、茶叶等项。
统税署相应改称税务署。
课税办法是,对机器大量生产的工业品、大量生产的农林产品实行就厂(场)征收;对小批量产品实行商人认款征收;对进口商品实行由海关代征。
1941年以前,各项统税多为从量征收,自1941年7月货物统税暂行条例公布后,一律改为从价征收。
其中棉纱、麦粉、糖类在战时先后改征实物;卷烟、火柴、薰烟叶、糖类改为专卖。
统税于1946年被货物税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