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豁免法”。
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免予征税。
这种方法以居住国政府承认收人来源国即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原则为前提,有条件地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可以彻底免除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的实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行使一种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对其纳税人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只就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对其居民来自境外的所得自然是免税的。
另一种情况是兼行地域、居民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实行有限定条件的免税。
因为实行免税法,居住国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会给居住国带来少征税款的损失,具体表现在居住国税率高于非居住国税率的条件下,会出现免税额大于实际缴纳非居住国税额的差额,即多免额,这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因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而少征了一部分税款。
因此,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均附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包括:对已征税的国外所得才给予免税;国外所得必须全部汇回居住国内才给予免税;如法国税法就有此规定。
免税的对象一般只限于境外营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和某些财产等,而对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仍保留居住国的征税权力j并对本国居民在来源国缴纳的预提税从本国应纳税额中作适当扣除。
由于免税法不能很好地维护居住国的利益,故采用此法的国家较少。
采用免税法的国家在对本国居民来 自国外所得给予免税的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可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计算本国居民(公民)应纳所得税额时,以本国居民(公民)的国内所得直接接适用税率计算,而不考虑其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的一种方法。
累进免税法则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计算本国居民(公民)应纳所得税额时,对其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并不征税,但是在决定对其居民 (公民)的国内所得征税适用的税率时,要将其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的一种方法。
以上两种方法对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效果大体相同,但在累进税率制度下,对居住国(国籍国)的利益会有不同的影响。
全额免税法较之累进免税法,由于计税所得减少,适用累进税率下降,会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特别的优惠,而对居住国则会带来少征税款的损失。
累进免税法则由于计税所得增大,适用累进税率提高,因此居住国可多征一部分税款。
正因为如此,在采用兔税法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选用累进免税法,而选用全额免税法的国家则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