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协商程序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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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缔约国之间相互协商税收问题所应遵循的规范化程序。
  税收协定本是缔约国之间对有关税收事务进行相互协商的产物,但由于协定的许多条款在文字上只能作准则性的规范,需要通过相互协商作出具体的解释。
  还由于缔约国经济情况、税收制度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协定签订之后有可能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相互协商才能得到解决。
  因此,为保证协定的有效实施,经济合作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在“特别规定”中均设有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相互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协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
  二是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需协商解决。
  相互协商程序分两个阶段:一是在纳税人居住国提交案情,某些情况下可在纳税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进行。
  二是双方主管当局直接互相联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当认为达成协议需要口头交换意见时,可以通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指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
  该程序赋予双方主管当局不需经过外交途径而直接对话协商的权利,有助于及早解决问题。
  为执行上述相互协商程序,联合国范本还建议,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适当的双边程序、条件、方法和技术,以促进上述双边行动和相互协商程序的执行。
  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参照两个范本的有关规范,制定了具体的有关协商程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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