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待遇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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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常见有关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的税收处理办法。
  对跨国纳税人向非居住国提供生产技术、商标等特许权而从非居住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 费,一般可由非居住国政府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征收预提所得税。
  但是,按照国际税收协定中对此实行分享收入的原则,非居住国征税的比例不宜过高,具体可由双 方国家协商解决。
  对于有些并非单独发生,而是附在其他交易中合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征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对非单独发生而合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 费征税,主要涉及到非居住国政府的财权利益,一般作法是,应由非居住国政府向使用费收益者征税;如果予征税,也应该明确作为减免税优惠处理,以便使特许权 转让者能够在税收抵免中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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