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
始置于元代,称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简称“运司”,设于主要产盐地区。
世祖至之时,相继设置两淮、两浙、福建等地区都转盐运使司。
清于主盐转运司,置使管理该地盐政。
明于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等六处设都转盐运使司。
清于主要产盐省份设置转运使司盐运使,皆为主管盐务专职。
民国时期又设置运使,属盐务署领导,其职为监督办理场产、运销、缉私及征取灶、荡、场课等事,并考核所辖盐区内各县县长协缉私盐的成绩。
盐运使署所在地及其管辖区域,由财政部确定。
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各地盐运使公署与盐务稽核分所合并,改组为盐务管理局,盐运使被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