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火耗”。
清代赋税所征在抵补实际损耗后的盈余。
地丁征银,银的成色不同,而上解户部要求成色有定,熔成定银,销熔之中不无损耗。
税吏为补偿损耗,就多征一些。
重者数钱,轻者钱余。
“迨行之既久州县重敛于小民,小司苛索于州县,火耗之增日盛一日,因循瞻徇,视为应得之物,一遇公事,加派私征,皆取之民间。
“耗羡成了朝廷默许官吏掠夺人民财富的一种重要手段。
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山西巡抚疏请通省耗羡提眸存公,除留补无着亏空外,其余分给各官作养廉费和支应公费。
耗羡归公后,输纳比于正供,官吏养而不廉,耗羡之外更添耗羡,有增无减,人民负担逐渐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