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中国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 意即平色之余。 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四川巡抚硕色奏称;该省沿陋例,于火耗税羡外,每银百两,提六钱,名为平余,以充衙门杂事之用。 乾隆谕内阁云:火耗之报官原以杜贪官污吏之风,若耗外复听其提解,此非小民又添一缴纳之项乎?一项如此,别项可知,一省如此,他省可知。 可见,平余在火耗之外,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乾隆曾下令革除,但实际上明除暗存。 平余有的在耗羡内划扣,有的另立名目加征。 都由户部与地方政府瓜分了。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浏览次数:约 80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1/15 14:32:25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