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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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
  意即平色之余。
  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四川巡抚硕色奏称;该省沿陋例,于火耗税羡外,每银百两,提六钱,名为平余,以充衙门杂事之用。
  乾隆谕内阁云:火耗之报官原以杜贪官污吏之风,若耗外复听其提解,此非小民又添一缴纳之项乎?一项如此,别项可知,一省如此,他省可知。
  可见,平余在火耗之外,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乾隆曾下令革除,但实际上明除暗存。
  平余有的在耗羡内划扣,有的另立名目加征。
  都由户部与地方政府瓜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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