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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元朝政府对自然资源开采、山林川泽出产课征的税。
  所课产品大多是矿产,如金、银、铜、铁、铝等。
  元代政府规定,矿藏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官府调集民夫开采,向国家输纳定额产品,但有时也实行征税制。
  元英宗和泰定帝年间(公元1321~1327年),个别地区的银矿曾听民开采,以其生产的20%上缴官府。
  对铁、铝、锡、矾等产品,也有听民采炼,国家抽分的。
  课征的竹木有官竹、民竹之分,在官者征课,在民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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