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政府实行的捐官制度。
秦汉以后历朝政府向有钱人出售一定级别的官职和爵位以取得捐款的办法。
秦始皇因飞蝗成灾,下诏凡百姓缴粟千石的拜爵一级,这是捐纳制度的开始。
公元前168年,汉文帝接受晁错务农贵粟的建议,下诏准许人民缴粟赎罪或给予爵位。
以后历朝封建政府常因筹饷、赈灾、备边或兴办工程等事,用捐纳作为取得经费的来源。
捐款人在纳资或粟后,即可得到官位或褒奖。
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政府财政支出激增,于是广开捐例,规定京官自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台以下,均可捐纳。
捐纳收入在清政府财政收入中占10%,最高年份达48%。
捐纳收入由临时性收入演变为经常性收入,官职变为商品,吏治更加腐败,加重了对人民的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