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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唐代时开征的一种杂税。
  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唐德宗为解决军费困难而开征此税。
  它以公私支付和交易的款项为征收对象。
  “天下公私给与贸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
  “征收方法是官给牙商印纸,使其登记收税;不给牙商的交易另发私簿报缴。
  有逃税不报者,100钱,没收缗钱归官,达2000文者另加刑杖60。
  此税一出,牙商苛索,民怨沸腾。
  同年泾源兵在长安哗变,以废此税相号召,唐政府被迫取消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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