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扑买、承买。
中国晚唐至宋元政府向商人、民户出卖某种征税权、管理权或经营权的制度。
包税型买扑可分为买扑墟市、买扑江河津渡、买扑陂塘、买扑税场等。
政府向买扑者预收定额税款,然后任其向应税者征税。
地方豪强利用此法,渔内乡民。
此外,买扑盐井盐场、买扑坑治、买扑醋坊、买扑酒务等,除包揽税收外,还兼及包产和包销。
富商大贾借此垄断某些产品的产销。
元代买扑制规模最大。
常由官吏、商人承包一个或数地区(或行业)的应纳税额,随时定量交给政府。
明、清、民国时期,也有将某些小税种承包给个人的。
实行此法的后果是,擅增税额,扰乱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