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制度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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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不以取得商品和劳务作为补偿的财政支出制度。
  即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实现转移的程序、规则和方法的制度。
  通过财政资金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实现收入再分配,调节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缩小地区差距,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该项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等具体国情条件紧密相联,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
  总体上看,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般性补助(或无条件补助)和专项补助(或有条件补助)。
  一般性补助是满足地方政府一般财力需要的,不规定具体用途和要求。
  专项补助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条件拨付给地方政府用于特定支出的财政资金。
  转移支付制度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弹性化。
  即各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助,从额度、形式到结构,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把对一地的补助搞成定额,或实行定率、定额递增的办法,从而避免固化中央政府的支出结构,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二是公式化。
  不少国家都设计出了确定中央政府对各地的转移支付额作为拨款依据,提高了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是法制化。
  不仅转移支付制度运作的外部环境法制化,而且转移支付制度本身也以立法形式加以确立。
  四是制衡化。
  许多国家在转移支付的机构设置和权责配置方面采取了必要的制衡措施,建议建立了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以确保转移支付制度的尽可能合理。
  目前,我国根据的转移支付的方式有五种。
  一是从1988年体制延续下来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体制补助和部分省市向中央财政上缴的体制上解。
  二是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各类专项拨款,其中一部分用于自然灾害的补助。
  三是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
  四是1994年全面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实行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返还。
  五是1995年和1996年“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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