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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在税法领域内,该原则为许多国家所坚持,我国也不例外。 其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结果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经济决策,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较为有效。 否则,就会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对纳税人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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