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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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指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该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处理税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避免效力上的冲突。
  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重新作出特别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形式予以规定。
  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但这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在此,它们不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即居于特别法地位,但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仍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级别较高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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