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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拒绝履行其担保的纳税义务的权利。 当担保的纳税义务有不成立的法律原因时,纳税担保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抗辩权;纳税担保人还可以行使被担保的纳税人的抗辩权,并且不因被担保的纳税人放弃其抗辩权而丧失自己的抗辩权。 赋予纳税提供人抗辩权,对于保护纳税担保人的利益,促进纳税担保制度的顺利实行十分必要。 纳税担保人抗辩权是从民法中合同担保人抗辩权转化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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