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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予以扣留的管理相对人的财产。 为了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课税的影响,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在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纳税人的某些财产在任何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不得扣押。 这些财产通常包括:(1)日常生活必需的衣物、家具等;(2)一定时间内必要的粮食和燃料;(3)农具、渔网等生产经营必需的生产资料;(4)勋章及其他名誉证件;(5)学习上必要的书籍与用具;(6)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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