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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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税务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
  从其性质来看:(1)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只能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2)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不特定的税收事项作一般的、抽象的规定,而不是当前的特定的事件作具体处理;(3)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不得与税收法律或其他法律相抵触,否则即失去法律效力;(4)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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