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税务管理相对人只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文审理裁定后即告终结,不能向更高一级的税务机关再申请复议的制度。 我国税务行政复方式实行一级复议制度,有利于简化复议程序,提高复议效率,并且有税务行政诉讼作为最终裁决手段,不会影响判案的公正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能够得到保障。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浏览次数:约 98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1/16 15:02:35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