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经复议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选择复议的对称,指当事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和前置阶段。
  我国税法采用以必经复议为主,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形式。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免税和出口退税、委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等征税行为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