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复议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必经复议的对称,指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向税务机关提起复议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税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之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采用选择复议方式。
  包括:(1)责令纳税人提缴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2)实施税收保全措施;(3)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当事人出境;(4)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5)实施行政处罚;(6)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等。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