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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缴纳的为进行行政诉讼所必需的费用,主要指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判决部分维持和部分撤销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用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原告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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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约 86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1/16 15:06:51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