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额,指的是从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商品与劳务的价值差额后余下的价值量,即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纳税人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量。
商品(包括劳务,下同)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包括耗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另一部分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表现为工资、资金利息以及企业利润等。
因此,增值额等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
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流动资产价款都允许扣除,但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同时存在一些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以及对一些项目的减免税,二者也会有所不同。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
1.对购固定资产扣除范围不同
2.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