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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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主要是由于各国法律存在的差异以及因种种情况产生的国籍变化而形成的。
  其最基本的差异一些国家在自然国籍确定上采用血统主义,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出生地主义。
  例如,美国采用出生地主义,即出生于美国的自然人,均取得美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所属国籍。
  菲律宾采用血统主义,即一个人的父亲或母亲具有菲律宾国籍,该人就取得菲律宾国籍,而不管这个人是在何地出生的。
  这样,侨居美国的菲律宾公民在美国所生子女,即具有双重国籍。
  此外,由于结婚,被收养等其他原因,可能产生双重国籍。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双重国籍的跨国自然人,由于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公民,就会处于两个所属国籍的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由这两个国家对其来自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从而就会导致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实行公民税收管辖,双重国籍引起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不突出。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采用一人一籍的原则,我国按照国际惯例,主张凡属双重国籍者,均可按自愿原则选择一个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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