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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开始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数额。 纳税人(仅限于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起征点的幅度如下:(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至80元。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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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约 99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1/17 14:21:42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