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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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专用于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的印章。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时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税务机关检验无误后方可使用。
  纳税人不得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
  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除外),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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