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烟类税目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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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消费税烟类产品具体品目。
  税法规定: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4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2)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3)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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