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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征收消费税汽车轮胎产品的具体品目。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5)摩托车轮胎;(6)各种挂车用轮胎;(7)工程车轮胎;(8)其他机动车轮胎;(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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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约 260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1/18 15:27:13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