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目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税法规定征收消费税汽车轮胎产品的具体品目。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5)摩托车轮胎;(6)各种挂车用轮胎;(7)工程车轮胎;(8)其他机动车轮胎;(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