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税依据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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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我国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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