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中国台湾对个人营利事业所得课征的税收,分为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 1943年2月,国民党政府公布“所得税法”,国民党政权退台后进行过多次修正,沿用至今。 “所得税法”分别对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程序以及奖惩做出了明确规定。 所得税是台湾的主体税种,1994年度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捐收入的25%。 在全部所得税收入中,综合所得税占56.7%,营利事业所得税占43.3%。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浏览次数:约 69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1/18 15:38:24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