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所得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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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对个人营利事业所得课征的税收,分为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
  1943年2月,国民党政府公布“所得税法”,国民党政权退台后进行过多次修正,沿用至今。
  “所得税法”分别对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程序以及奖惩做出了明确规定。
  所得税是台湾的主体税种,1994年度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捐收入的25%。
  在全部所得税收入中,综合所得税占56.7%,营利事业所得税占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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