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处理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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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完整、准确地记录、反映、监督消费税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的方法。
  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缴税金”科目下增设“应缴消费税”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应缴消费税、实缴消费税、未缴消费税以及出口退税等。
  由于纳税人和纳税环节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
  (1)生产企业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税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应按销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科目。
  (3)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科目。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货记“应缴税金--应税消费税”科目。
  (4)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
  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科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应的会计分录;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一一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按规定销售情况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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