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领发管理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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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对领取和发放税收票证所实施的管理。
  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浪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手续制度包括:
  (1)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
  各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一般按季或按年)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下期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层层汇总,上报至负责印制的税务机关,印制机关根据上报的数量安排印制。
  (2)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
  税收票证必须由税务机关派专人持税务机关介绍信领取,有条件的单位应派专车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非税务人员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发运单位负责发送各省级税务机关。
  (3)当面清点,交接手续齐全、严密。
  领发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按规定要求当面共同逐包拆封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或“发运清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讫号码,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
  征收人员、代征代扣单位(人)和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人各备一册),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数量、字轨号码,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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