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管理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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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对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其要求和方法是:
  (1)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填用票证前,如发现票证原包、原价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
  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交上级税务机关或印发机关定期销毁。
  (2)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废票上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字样,经基层税务机关领导签字,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上交县级税务机关,由县级税务机关按规定期限集中销毁。
  (3)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确定无误后,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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