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人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缴纳资源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源税的“普遍征收”原则。
  为了衔接资源税的新旧税制,对以下情况在纳税人方面还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l)1994年1月1日前未纳盐税的盐如何征税。
  1994年1月1日前出场未缴纳盐税的盐,是指库存在盐业运销环节,尚未由运销单位销售出去的盐。
  这部分盐按原盐税规定应由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缴纳盐税。
  盐税取消后,按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盐的运销单位不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这部分盐的征税采取过渡办法,即在其销售时,由盐的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2)新、老储备盐的出场或动用应当如何征税。
  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出场(厂,下同)和在销区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不再免税,所以,对1994年1月1日后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新储备盐),应同其他用途的盐一样,在出场时征收资源税。
  对1994年1月1日前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老储备盐),考虑到新、老储备盐的税负平衡和征税规定上的衔接,对老储备盐,在动用时一律由动用单位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就地缴纳资源税。
  如果动用单位对老储备盐的产地划分不清,按从高适用税额的原则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