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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用以核定纳税人和代征、代扣人应缴税金实现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主要有纳税(减免)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应纳税款核定书、预缴税款通知单、定额税款通知书或定税清册、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审计通知书和法院判决书及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或票款结报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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