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计划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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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根据上年实际出口情况、退税完成情况及结转情况和本年度外贸出口计划安排,考虑有关政策变化等因素,认真测算编报本年度退税计划建议数,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各地上报的建议指标审核的基础上,将国家预算安排的出口退税指标分配下达各地区,实行总额控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和金库要严格按计划办理退税。
  为保证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运行,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未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先向各地下达预分退税计划,年度退税计划下达后,以年度计划为准。
  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按月报告出口退税计划执行情况。
  各地区出口退税计划不足时,由各地税务机关和外经贸部门分别向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全国总指标不足时,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报国务院批准调整出口退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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