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税办法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是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的退税办法。
  具体有以下两种办法:(1)“免、抵、退”办法。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规定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在一个自然季度内未抵扣完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报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退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企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须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
  抵、退税具体计算步骤及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款=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款-(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①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离岸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先征后退”办法。
  其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税率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