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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免征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的证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构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此证明一式四联。 第一联由外贸部门交购料企业,第二联交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外贸企业留存,第四联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内容包括:来料加工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发票号码、加工出口的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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