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人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
国家负责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
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1)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章程,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3)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常年代理或临时代理。
(4)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5)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6)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7)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d、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
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9)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
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