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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在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而未代扣、代收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 代收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第四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激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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