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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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执法管理过程中执法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以弥补相对人的损失的法律责任。
  征税、处罚或者保全、强制违法、不当,都会因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
  如税务机关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的存款额远远大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而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鲜活、易腐烂、易损物品,在保鲜、保质期内,因税务机关保管不善而致使其过早丧失价值;税务机关未能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不能运用银行存款和处置被扣押、查封的财产,甚至使被扣押、查封财产腐烂、变质、破损而失去原有价值,等等。
  这些情况下,均应由税务机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8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赔偿的是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亦称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如财货被查封、拍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赔偿实际直接损失,意味着对间接损失(亦称可得利益损失或消极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在确定税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大小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受害人过错的大小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过失相抵。
  赔偿方式主要是金钱,即以金钱来弥补因税务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失,但能原物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和恢复。
  规定赔偿责任是为了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约束,以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现象的发生,保障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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