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境清说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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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离开国境前必须缴清税款才准许出境的税收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既具有税收保全的性质,又具有税收强制执行的性质。
  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主权国家所普遍采用。
  在国际上,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控管,不少国家都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措施,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也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阻止欠税人出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8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
  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阻止欠税人出境办理边控手续的程序: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已移送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税务机关《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边防口岸,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欠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境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对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实施边控。
  有关边防检查站在接到边控通知后应依法阻止欠税人出境。
  必要时,边防检查站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收缴欠缴税款的中国大陆居民的出境证件。
  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
  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
  (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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