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纳税入,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加收的一定比例的款项。
滞纳金与税务罚款是不同的:(1)性质不同,滞纳金是对滞纳税款行为进行加重追偿的措施。
税务罚款是针对某些不缴或少缴应缴纳税款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实施不同:只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了未如期缴纳的滞纳税款,就一定要在补缴税款的同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滞纳金,对任何纳税人都一致对待,而不考虑其发生滞纳的原因,处理滞纳的态度等。
税务罚款则不同,它是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进行罚处,罚款比例是一个有上限的幅度,而不是定值(率),在某些情形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生不缴或少缴税款违法行为,但在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的期限内补缴了滞纳税款,则不对其采用税务罚款处罚;如超过责令期限仍未缴纳,税务机关要对其处以滞纳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比例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情节和态度来确定。
可见,滞纳金的作用一方面在于弥补国家因财政收入不及时入库而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要抵消纳税人因滞纳税金而带来的经济收益,防止纳税人把应纳税的款项用于投资或存入银行。
计算滞纳金的公式为:纳税人应缴滞纳额X滞纳金比率×滞纳日数,滞纳日数为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至补缴纳税款之日止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