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凭借强制手段迫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缴纳税款的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
行使税务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对象是指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当事人。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税收法规,促使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有关义务,保证税款及时人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2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注意:
(1)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2)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3)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措施时。
税务机关的执行人员应将已填制的《查封(扣押)证》送达纳税人,并根据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制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专用收据。
(4)税务机关以暂停支付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抵缴税款时,应当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分别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