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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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的税务行政文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后,纳税人在责令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税务机关为解除查封(扣押)而向纳税人送达的执行通知。
  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扣押);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在限期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而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纳税人办理解除查封(扣押),必须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适用于纳税人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后,在责令其缴纳税款期限内已缴清税款的范围。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有利于维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执法的公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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